2005年11月25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符合法定事由即可再审
王斗斗

  据新华社 针对百姓申诉难、再审程序启动随意性较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两个司法解释(草案),其中针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与事由作出详细规定。这是记者昨日从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上了解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介绍说,最高法院已经起草了《关于审理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刑事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草案),相信审监改革会更快地向再审程序诉权化、规范化迈进。
  记者在审理民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司法解释草案中注意到,草案第一条首先明确了原审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此,苏泽林说,现行审判监督制度,在启动环节上职权色彩过于浓厚,即使当事人的申诉有理、申请再审有据,也只能通过职权再审渠道的转换才能启动再审,当事人对此很不满意。为有效地解决申诉难问题,必须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受理。要强化平等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意识,以公开、高效的审监工作为当事人提供平等行使申请再审权利的机会。
  草案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规定得更为细化,如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依法应当开庭审理却未开庭、未经合法传唤而缺席判决等15项申请再审理由均被列入其中。
  “申诉难的问题不仅是当前困扰人民法院审监工作的现实问题,更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之一。”苏泽林分析,目前,现行审判监督制度在设计上有五方面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当前申诉与再审的无序化和无限化状况:一是对超期限申请再审的后果没有严格限定,实践中超期限申请再审,而法院由于种种原因不得不进行复查或再审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对再审次数没有明确限定,申诉或申请再审的受理与管辖多级重复设定,对同一案件多重复查或反复再审的现象仍然存在;三是一部分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的同时,也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诉,引发了多个部门同时多头处理同一申诉案件的混乱情况;四是法定的申请再审理由不够具体、明确,现行诉讼法中关于“确有错误”的标准模糊,启动再审程序的随意性较大;五是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没有限定,以及再审过程中的撤诉、变更诉求、再审改判的标准等问题缺乏统一标准等。
  苏泽林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方案和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都明确提出了再审事由法定化的要求。最高法院印发的二五改革纲要明确提出,改革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司法既判力。探索建立再审之诉制度,明确申请再审的条件和期限、案件管辖、再审程序等事项,从制度上保证当事人能够平等行使诉讼权利。我国现行的诉讼法中关于“确有错误”的再审标准,实践中很难操作。至于主要证据不足、违反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等再审理由也不够具体,使得再审程序的启动较为随意。因此,按照程序与实体并重的理念,应当对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理由进一步细化,便于当事人行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权利。这次会议提交的两个司法解释(草案)更重要的是突出再审之诉的可操作性。